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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申请公开公示
申请号状态
SQ120422163344待处理
SQ120408173015待处理
SQ120408172630待处理
SQ120329095044待处理
SQ111207173955已回复
SQ111119211529已回复
SQ111119211317已回复
SQ111031132743已回复
SQ111016183758已回复
SQ111009151244已回复
SQ110927161520已回复
SQ110830124250已回复
SQ110829195713已回复
SQ110731111404已回复
SQ110620190813已回复
SQ110526092416已回复
SQ110424012922已回复
SQ110422005112已回复
SQ110419163148已回复
SQ110419163148已回复
SQ110419162529已回复
SQ110413202753已回复
SQ110413202228已回复
SQ110413201951已回复
SQ110413201348已回复
SQ110413000331已回复
SQ110411083635已回复
SQ110308113615已回复
SQ110224145716已回复
SQ110221210118已回复
SQ110221111523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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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状态查询
申请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格式为:XXXX-MM-DD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各种相关的政府信息的渠道。各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依据: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您可以在本栏目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型:
    1、应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1)规范性文件、周知性公文和其他政策措施;
    (2)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5)政府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6)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置依据;
    (7)行政许可事项;
    (8)政府机关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对象资格、办结时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示范文本;
    (9)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0)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11)政府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招投标情况,土地出让情况;
    (12)政府机关领导成员情况;
    (13)公务员招考条件、程序和结果;
    (14)宏观经济基本情况;
    (15)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16)政府重大活动和结果;
    (17)政府机关工作的社会监督途径。
    2、其它政府信息(包括与申请者本人相关的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个人隐私;2、商业秘密;3、国家秘密;4、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5、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二、申请公开受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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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四、说明:
    【一】本栏目只受理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其他事项请通过相关渠道反映,本栏目不予受理。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普发性文件已在网站的“政府公文”栏目中公布,人事任免,重点项目,财政公开等方面的信息请在“政务公开”相关栏目中查阅或通过站内的搜索引擎查找。
    【三】请您在填写表格前先到我们网站搜索引擎中查询您要申请公开的内容。如果没有查询到您所需的政府信息,请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根据《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用户还可以向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的方式包括网站申请、电话申请、信件申请、现场申请等。
    【五】如果您在提出申请后的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答复,请直接与相关部门联系。各部门的联系方式已经在“政务公开”栏目中予以公示。
    【六】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以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该机构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构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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